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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的资金支持
1、建立基金 由科技部出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基金:中央财政出资十亿元,建立以贴息贷款、无偿援助、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支持科技企业的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全国创新基金规模约为4亿元,科技发展基金8亿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10亿元。
2、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中央七部门联合制定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上海六亿元、深圳十亿元、北京十亿元的规模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全国二十二省风险投资总规模约为50亿元。
二、上市融资支持 中国证监会从1998年起发表了多次讲话,发布了多项条例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优惠政策 对经科技部和中科院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上市指标限制直接发行上市,成熟一家上市一家。并将进一步放宽发行上市条件和配股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内进行认购股权制度试点。
配股优惠政策 促进配股资金向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扶持行业投资。 增发新股优惠政策 对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上市公司,可优先列入增发新股试点范围。
考虑在沪深两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在上市标准、上市程序、交易方式、监管方式等方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1999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人民银行、海淀高新技术开发区联席讨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联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框架协议》
四、政府的税收支持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奖励技术成果入股时,被奖励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软件企业产品,企业实施6%的增值税,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企业制度支持 1、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比例可达30% 2、试行认股权制度,调动高新技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3、简化建立小型科技企业的审批程序
六、对聘用科技人材的支持
七、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布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各商业银行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充实信贷管理队伍;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大银行在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切实办成为小企业服务的主体;城乡信用社要真正办成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入股,由入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的合作组织,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和担保。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 各金融机构要与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设置专职信贷员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小企业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并依据企业用款总量、进度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和下达资金营运计划,及时足额解决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业资信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
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要根据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基层信贷员贷款管理责任制,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
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政策,对科技型小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 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小企业,根据中标合同和企业生产进度,金融机构可通过账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
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 对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对为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镇社区服务及音像、出版、新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小企业,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设立小企业辅导中心,为小企业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供必要帮助;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密切关注贷款投向,加强贷款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增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质量;要配合落实贷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小企业,可予以同业制裁;要把积极增加贷款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调查研究辖区内的小企业发展状况,认真分析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状况,按照总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提出辖区内的小企业信贷规划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目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小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
八、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要点 1、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2、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3、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5、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6、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7、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贷款贴息: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不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资本金投入: 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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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主要内容 积极创造条件,适时设立证券市场的高科技板块。 通过目前的沪深证券交易所继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和筹资是一种方式。但是,考虑到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正处于高成长的前期阶段,这类企业与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为了帮助这类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在中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是一种专门为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设计的交易板块,上市标准应适当降低,监管要加强,并建立专门的高新技术板块指数。对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建议进行必要修改。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这样做对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试行认股权制度,调动高新技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人才是高科技上市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高科技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能否营造一个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政策环境,是关系高科技上市公司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证券监管机构要抓紧制定有关认股权制度管理办法,在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率先建立新的激励机制,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3、积极支持有前景、效益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 因发展高科技项目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可优先列入增发新股试点范围;高科技上市公司申报配股时,对其收益率水平、两次配股间隔的时间以及配股总量等限制条件可以考虑适当放宽。高科技上市公司募集的部分资金,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允许用于中间试验和风险投资
。 4、鼓励高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高科技企业通过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的,经认定后可视为新上市公司,并允许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增发新股试点。
十、风险投资简介 风险投资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到今天已经发展了100多年。从最初的私人直接投资企业形式到现在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规模也得到长足扩展,相关的体制也趋于完善,最重要的是它的迅速发展给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投资的发展以美国、台湾、以色列、日本、英国等国家或地区最具代表性。
1、美国风险投资机制介绍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风险投资最发达。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与欧洲的财团以铁路、钢铁、石油以及玻璃工业为投资对象,产生了风险投资的雏形。其第一家正规的风险投资公司创建于1946年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Boston*s
American Research&Development Corp.简称ARD),它的诞生是风险投资发展的里程碑。
之后,在政治和经济的全球竞争中,科技进步和技术领先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日新月异的科技水平,其要求的前期风险投资越来越大,美国政府和企业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政府的支持下,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于80年代得到了迅猛发展。1979年风险投资额仅为25亿美元,到了1997年已达6000亿美元,18年间增加了240倍。在硅谷,1997年吸引了创纪录的36.6亿美元的风险资本,比1996年增加了65%。目前,美国共有约1000家风险投资公司,它们的资金主要投向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高科技产业,使英特尔(Intel)、微软(Microsoft)、苹果(Apple)、雅虎(Yahoo)、3Com等一大批新兴企业成为经济领域的佼佼者、高科技产业的领头羊。
2、日本风险投资机制介绍 日本的风险投资是模仿美国而发展起来的。战后,在美国的影响和推动下,风险投资在日本得到迅速发展。60-7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风险投资集中于当时的主导产业微电子、半导体工业,并由此进入了风险投资的黄金时代,从而使日本的高科技水平飞速达到世界一流。1963年,日本政府仿效美国的《小型企业投资法》,制定了《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并同时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成立了3家“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育成会社”,1974年通产省设立了一个半官方的风险投资企业中心,藉以促进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并形成了日本第一风险投资的热潮。据统计,1975-1981年,风险投资金额仅达17亿日元,1982年就达到2亿美元。1983-1986年期间,以超导体、生物工程等领域投资为主,日本又掀起了第二次风险投资热潮,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型证券公司与小型都市银行都积极参与当时的风险投资活动。1993年以来,日本兴起了第三次风险投资热潮,除了证券公司、商人银行之外,保险公司、一般生产企业甚至大藏省、通产省、邮政省等政府机构、经济社团、地方公共社团也都参与了风险投资事业。
3、台湾省风险投资机制介绍 台湾风险投资(在台湾称为创业投资)的“法定”定义是实收资本额新台币2亿元以上,以投资未上市制造业为专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具备科技投资管理经验的专职公司。其中,30%可以投资于一般制造业,其余必须投资于高科技产业。
台湾地理面积小,人口密度不大,自然资源缺乏,市场狭小,经济发展不可能长期依赖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渐丧失了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之后,自80年代初开始,台湾当局进行产业调整,使产业结构由劳动力密集型转变为以科技事业为核心的产业体系,并分别于1986年、1987年和1993年三度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则”,阶段性放宽若干限制,给予风险投资事业更好的发展环境。
台湾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2个阶段。1976年,台湾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台湾风险投资的起步。1983年,台湾颁布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奖励(创业)投资条例》和《产业升级条例》等有关风险投资的管理法规,其中规定了风险投资事业的业务以及投资范围,投资于高新科技产业的公司的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等。由于行业进入比较容易,再加上政府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台湾的风险投资发展速度很快。到80年代下半期,台湾风险投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当时台湾实施“科技发展10年规划”(1986-1995年),主要内容是加速发展策略性工业和科技升级。在这一背景下,台湾风险投资事业进入成长阶段。1990年风险投资公司达到7家,1994年财政部准许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后,又带动另一波设立风潮,截止1995年5月,风险投资公司达32家,实收资本额共约159亿元新台币。
1994、1995年台湾的风险投资公司显著获利,到1996年以后风险投资公司已进入成熟期,到1998年4月,台湾风险投资公司已达102家,实收资本总额达596亿元新台币,是1984年的300倍。同时,102家风险投资公司无一家亏损,业绩排名前10位的风险投资公司在1997年创造了平均每股(10元)盈余6.33的良好业绩。
台湾风险投资事业十多年的发展,为台湾地区经济优化和发展以及科技产业的进步作出了显著的重要贡献。首先它引导了资金投入高科技产业并相应促进了产业升级,据统计,1996年在新竹科学园区引进的32家厂商中,就有9家台湾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了其中10家厂商。其次,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兴的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据统计,1997年台湾中小企业家数占总数的98%,就业人数占总体的80%,出口额占总体的51%,所创造的GNP占总体的52.7%,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再次,它引进国外技术投资于台湾科技产业的发展。目前一些风险投资公司都已经在硅谷设立据点,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同时过去以投资台湾岛内为主的公司和新募集的基金,都标榜以投资美国高科技为主。据统计,截止1996年底,海外投资部分已经占全部投资金额的28.59%,预计几年后,台湾风险投资在海外投资比重将超过在台湾本土的投资。据“行政院国科会”的“科技白皮报道书”,台湾已经跃居世界第三大资讯业及第四大集成电路业国家或地区,技术密集产业占制造业比例,也由1986年的24%提高到1996年的37.5%。
4、英国风险投资机制介绍 80年代以来,欧洲已经成为仅次于北美的世界第二大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区域,其中又以英国最为突出。在80年代初,由于英国经济困难和科技政策不合理,新兴产业急剧退潮,传统工业也停滞不前,在民办市场上英国的产品失去了竞争力,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企望用风险投资来带动经济增长,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扶持。10多年,英国风险投资额年均增长30%。1984年,英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海内外投资总额为1.9亿英镑;到了1996年,已经达到185.28亿英镑,是1984年的97.52倍,1997年更占欧洲风险投资总额的20%,成为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国。现在英国科技领域90%的投资依靠风险投资资本,85%的风险投资用于发展新兴工业。从业绩表现来看,1996年度英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净回报率为14.2%,超过了其他金融资产回报率,同年,英国股票净收益率为11.7%,债券净收益率为7.6%,现金资产净收益率为6.1%。
在风险投资的促进下,生物工程、信息技术产业等高科技领域的投资额比1984年增加了9倍,使英国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而且每年增加就业机会15%,最近10年里只是中小高科技公司就新增岗位100万个。同时,英国风险投资的运作使得新设企业迅速成长并推动它们上市,给资本市场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据统计,从1992年到1995年,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在伦敦股票交易所占新上市企业的40%,而且在上市后的表现也普遍好于其他上市公司。
5、以色列风险投资机制介绍 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发展了近30年,已成为世界上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早在60年代,以色列就出现了风险投资行为,并开始对当时的新兴行业电子行业进行投资。最早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的是以色列贴现银行,第一笔风险投资的金额是8万美元。70年代,获得风险投资的一家电子行业公司在美国NASDAQ股票交易系统上市获得了成功,投资者得到了相当丰厚的投资回报。从此人们认识到风险投资的操作技巧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丰厚利润,并开始效仿早期风险投资者的行为。
第二阶段,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期。以色列的许多公司财团建立了技术孵化器,并对技术先导型企业给予支持。1977年以色列与美国政府共同设立了以美工业研究所开发基金会,对两国间开展的民用工业技术合作研究项目给予支持。进入70年代末期,以色列政府通过实施对新技术研究给予补贴的方式,加入了支持新技术研究的行列。与此同时,以色列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宽松政策,其中包括取消一些官方限制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改进等。后来以色列与埃及签定了和平条约,中东地区的紧张局势得以缓和,这时风险投资才得到真正的发展。进入80年代,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认识程度的提高,以色列涌现出一批风险投资者。80年代中期,几家由风险投资公司支持的公司成功地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但是此时的外国投资者仍拒绝对以色列本土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80年代后期,以色列政府采取了进一步的经济宽松政策,经济的稳定、基础设施的改善、地区紧张局势的进一步缓和以及阿拉伯国家贸易抵制影响的减弱等因素,特别是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支持政策,为90年代风险投资事业的大力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阶段,90年代以来。90年代是以色列风险投资事业飞速发展的年代,以色列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刚刚起步的企业,机会和风险并存,风险投资已经成为以色列一个重要的经济成分,风险投资资金也成为资金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出现了两次投资高潮。1992年,以色列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设立了1亿美元的YOZMA风险基金,同时成立了国有独资的风险基金公司YOZMA。随着YOZMA基金公司的建立,以色列进入了风险投资的第一个高潮。截止到1995年底,YOZMA吸引了1.5亿美元的外国资金,与外国的投资者合作,共同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这些外国投资者包括:Walden、美国的Oxton、Advent等,另外也包括奔驰(DaimlerBenz)、DEG、GAN、新加坡Technologies等国际上著名的集团公司,从而使以色列风险基金的总量达到了5.5亿美元。通过与这些外国投资者的合作,不仅使以色列公司很快加入了国际市场的行列,而且也使以色列基金管理得到了培训。1996年,以色列风险投资进入了第二个高潮。短短的一年时间,就涌现出3亿美元的基金,预计1997年筹集基金的资金总量将达5亿美元。1992年以来,以色列第一次出现了多种基金竞争投资同一项目的情形,这在过去的30年中是绝对没有的现象。从1992年到1996年,以色列共有150家企业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支持,其中已有22家企业成功上市,进一步筹集资金近10亿美元。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美国NASDAQ股票交易系统,上市公司的数量超过了欧盟所有国家在该交易系统上市公司的总和,成为仅次于加拿大的第二大外国公司板块。还有18家公司被国际上知名的公司收购,其中包括西门子、Intel、Microsoft、NEC等。两次风险投资高潮的共同点是涌现出很多风险投资的合资企业,第二次高潮吸引了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这些外国投资者注入的不仅仅是资金,而且还带来了企业管理经验和市场网络,这是企业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也是风险投资取得成功的两个必要条件。
以色列通过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改善了经济产业结构。与1990年相比,1996年以色列的国内总产值增长了42%。90年代以来,以色列成功地实现了从依赖传统的农产品、钻石及军火出口,向民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转变的过程。目前,民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以色列工业产品出口总额的30%,占以色列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也已从1990年的15%上升到50%。
6、我国的风险事业机制 我国的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和运作过程改变了计划经济下传统的企业组建和运营模式,是值得优先发展的资本投资方式。随着风险投资这一创新金融概念传入我国,各地政府开展风险投资、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呼声很高。而发展风险投制体制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风险资本的筹集和运作要关系到现有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风险资本的投向与我国目前企业和科技发展状况密切相关;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的是“人”的作用,这三个方面是发展风险投资体制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2000年初,国家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委等七部门最近就“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指导、规范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其要点为: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本原则。 包括,国家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推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推动和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在推进风险投资机制建设中,要重视发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开发区,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及其他机构的作用。
-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一是风险投资主体中主导性机构。二是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机构企业。三是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四是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充足。
-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拓宽撤出渠道,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二是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和全部股本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三是条件成熟时,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五是境外创业板块股票也是可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
十一、股票期权制度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常需要独立地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战略发展等问题进行决策,诸如公司购并、公司重组以及重大长期投资等重大决定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往往是长期性的,效果往往要在3-5年后,甚至10年后才会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如果一家公司的薪酬结构完全由基本工资及年底奖金构成,那么出于对个人私利的考虑,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倾向于放弃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公司设立一些新型激励机制,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
股票期权计划便是一种。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Exercise
Price)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Exercise)。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股票。
1、股票期权的类型 美国有接近一半的公司使用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各个公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可以将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分为两类:激励股票期权以及非法定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的相关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限制,可以由各公司自行规定,但是个人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其中扣除,个人收益必须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激励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从股票赠与日开始的10年内,股票期权有效。超过10年期后,股票期权过期,任何人不得行权。 -股票期权不可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
-在股票期权赠与日,如果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则未经股东大会特批,不得参加股票期权计划。 此外,以下两种情况将会激励股票期权转为非法定股票期权。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股票期权是立即可以全部行权的,赠与日股票期权指向的股票的市场价值累计超过10万美元,则超出部分的股票期权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股票期权需要在等待授予期结束后方可行权,那么当某日可行权股票期权所指向的股票期权的价值(股票期权数×行权价)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超出部分的股票期权同样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的赠与条件 下述股票期权的赠与条件中,所有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条款的决定权都在公司的薪酬委员会。
(1)、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股票期权发展初期,其受益人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是受益人范围扩大到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所有全职雇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国内税务法规规定,如果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则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能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只能持有非法定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获赠股票期权:受聘、升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通常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数量较多,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后获赠的股票期权数量较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将根据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公司该年的整体业绩来决定合适的股票期权数量。股票期权的赠与额度一般没有下限,但是有些公司规定有上限。例如雅虎公司规定每人每财政年度获赠的股票期权不得超过150万股。
(3)、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方法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与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不同公司对公平市场价格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是赠与日最高市场价格与最低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有的规定是赠与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如果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
(4)、股票期权授予期的安排 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能在赠与后立即执行,需要在授予期结束之后才能行权。实际上,公司将股票期权赠与高级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授予他们行权的权利,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获取行权。
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有权缩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在当日将所有的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变为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部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有以下特殊规定:对于已获赠但是按照授予时间表尚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行权,但是行权后只能持有,而不能出售,同时公司有权对这部分股票以行权价进行回购。
(5)、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根据税务法规的规定,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唯一转让渠道是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股票期权有继承权。除开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属或朋友都无权代替他本人行权。
3、股票期权的结束条件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激励股票期权从赠与日起10年有效。非法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受限制,一般为5-20年不等。如果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才可以参加股票期权计划,但是他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在高级管理人员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以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
4、股票期权的执行方法 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有以下三种执行方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同时采用这三种执行方法。 (1)、现金行权
即个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商以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
(2)、无现金行权 即个人不需以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这时,个人需要选择出售股票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其一,市场交易委托指令,即以当时市场价出售股票;如果股票期权面临过期,必须在短时间内行权,最好采用这种委托指令方式。其二,日限价交易委托指令。如果在当前交易日内,股价达到或超过指定价格就执行交易,出售股票,否则批令自动撤销。其三,撤销前有效交易委托指令。如果在规定时段内(一般为30个日历日),股价达到或超过指定价格就执行交易,出售股票,否则指信自动撤销。
(3)、无现金行权并出售 即个人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带来的利润。当然,个人还需要支付税金和其它费用。在具体执行时,个人同样可以选择市场交易委托指令、日限价交易委托指令、撤销前有效交易委托指令等方式。
5、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窗口”期(WindowsPeriod)内行权或出售该公司股票。所谓“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公布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每季度第3个月的第10天为止。除此限制之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机以及出售股票的时机。行权时机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个人收益的多少。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会考虑行权:
-股票期权即将到期,如不及时行权,则股票期权作废; -个人认为公司股价已经达到最高点,并且预计以后不会继续上升; -个人急需使用现金;
-出于减少税赋的考虑,将大量股票期权分散在各年内分批行权; -个人将在近期内结束在该公司的工作。 如果选择现金行权的方式,那么股票期权将变成股票留在蓝图帐户中,只要股价保持上扬的趋势,个人可以选择股价最高时行权以获取最大收益。股票期权一旦变成股票后,可无限期地长期持有,不再像股票期权一样会在10年后过期。但是,如果股价一直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这种行权方式带来的收益会少于无现金行权并出售的方式;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个人甚至可能发生损失。
6、认股期权及其实施 股东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要求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的控制机制,用于激励、监督管理者。就激励措施而言,有报酬安排、认股期权、基于经营结果的奖励等形式。认股期权的一般涵义,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认股权本身无须支付代价)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和特殊员工的积极性。
(1)、认股期权实施中的关联因素 -、法律规定,政府在推进认股权计划的制度供给方面,起到了主导作用。有了法规,认股权计划执行才有法可依。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政府,员工都清楚意识到应该怎样推行认股期权,以及实行认股期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给自己带来的利弊,并据此进行选择。
-、扶持手段,这包括税收减免、融资优惠及配合股份计划而实施的公司股份回购等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里,经济成果分享型投资方式背后都有税收优惠刺激的作用。就是说,政府让员工和雇主都能以节税为诱导来推动分享制。就股票期权来说,以美国的情况来说,税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推迟至出售股票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行权时现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和资本增值税(股票出售价和行权时股票现价的差价)甚至免缴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由于低价售予员工股票,所形成的损失可以按员工福利计入人工费用帐户作为免税扣除。
-、股权稀释,认股期权的实施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这种稀释可能包括三个方面:(1)每股收益的稀释;(2)股票市场价值的稀释;(3)控制权的稀释。股票期权授予员工在未来某一时刻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公司股票的过程,会导致原股东在公司利益的稀释。这种稀释到一定程度时,股价会调整并引发下跌。然而,国外更多的实例证明,如果股票期权可以激励管理者和员工作出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决策,则股东将最终获得大于股票价格稀释损失的利得。
-、公司内外环境,认股期权的实施是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公司内外环境决定和影响着股票期权的推展面和实施效果。公司内外环境的几个因素中,员工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法规制度和股票市场环境是颇为重要的。如果经理人员市场没有形成,企业存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就会对内部的激励和协调机制产生抵消作用;管理人员若素质不佳,并缺乏最基本的监督和约束,那么即使有好的认股期权方案也无法取得良好的收效。劳动报酬水平也影响劳动者对待风险的态度,假如劳动者当前工资收入支付家庭开支后并不宽裕,让他参与分享并承担风险可能使其一家人生活很紧张,他宁愿保持固定工资的正常增长而不接受削减工资的利润分享计划。
(2)、认股期权在国内的应用 认股期权离国内实践究竟还有多远?国内实施认股期权最早的要推深圳万科,万科在1993年为使员工股份计划的操作更加规范,聘请香港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并制定严密规范的《职员股份计划规则》。该计划为期九年(1993-2001),分三个阶段实施,后来因相关法规没有跟上,第一阶段的“认股权利”95年转为职工股后一直没有上市,万科因此停止职工股第二阶段的实施。上海在1999年年初工业系统发起“经营者革命”,试行认股期权激励制度。如果在既定时间内达到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业绩指标水平,经理们就可以获得相当比例的企业股权或期权。“期股”激励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竞争上岗的总裁、总经理。
股份奖励与现金奖励不同,那么股份奖励有什么好处?好处是公司现金的节约,避免交纳过高的税收及比现金支付方式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等。另外,认股期权由于具有长期报酬的特点,与企业年薪制方式的奖励有所不同,年薪制更多地照顾经营者的短期利益。从品种设计来看,认股期权可较好地解决一些问题,比如新领导班子的股份授予,高级管理层的激励制度,股东和管理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固有利益的冲突,现有经营者持股流通问题,高级管理人员的“59岁现象”等。正因如此,股票期权已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实施,并被认为达到了优化激励机制的效果。总结试点实施认股期权企业的经验,立法制定有关法规目前已显得十分必要。惟有如此,才能对大批上市公司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也才能使稳定的制度供给形成后对公司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试点企业的选择,视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企业产品有发展潜力,这样刺激效果会较明显;企业管理良好;高科技企业更适合试点,因为它对人才和知识需求殷切,因而需要有更多的压力和激励。
试行认股期权的上市公司股价对此有何直接反应呢?首先,投资者预期该公司实施认股期权后业绩会明显上升,因而极力追捧该股,股价将上升;其次,那些传言要实施“期股”的公司股价也会跟随上升。这样,认股期权的推行形成了对股价上升的良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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