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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首批星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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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星火计划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协议已于1991年6月14日生效.首批世界银行贷款总额为1.1亿美元,试点用于加强两省一市的星火计划,其中江苏省6500万美元,吉林省2500万美元,上海市2000万美元。试点目标是:积累利用外资发展星火计划的经验,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强乡镇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为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服务。
组织机构
第二条.国家科委成立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办),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两省一市的世行贷款工作由本省市的世行贷款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世行项目办,负责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工作。上海市的世行项目办设在崇明县。
第四条.各级世行项目办与星火计划办公室要在主管领导和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星火项目是星火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根据星火计划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任务,按照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年度星火计划。实施中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
项目管理
第六条.世行贷款工业项目的规划计划、论证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管理工作均由省市世行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利用软贷款及赠款项目的组织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国家各部委世行项目办牵头,与省市世行项目办共同组织承办。国家科委世行项目办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起指导与协调作用。
第七条.按照星火计划管理办法,世行贷款星火项目亦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省市地方级。国家项目原则上从省市级项目中择取,二省一市世行项目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关国家科委世行项目办,核准后列入国家年度星火计划。
第八条.经论证或评估立项后的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的简要内容及表格应及时报送国家科委世行项目办。 第九条.各级世行项目办要及时掌握实施进度及存在问题,接受世界银行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并按世界银行的规定时间向世界银行和上级机构提交实施进度及用款情况的报告。
立项标准
第十条.使用世行贷款的企业是乡镇企业及其联合体,以及少部分为星火计划服务的县办集体企业。
第十一条.使用世行贷款的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基础;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还贷资信度,还贷期一般为3~5年。
第十二条.世行贷款星火项目要按照星火计划的立项原则论证择优,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以提高质量为目的的新、优技术产品的开发项目;
2.能持续出口创汇的技术产品的开发项目;
3.投入产出比高,经济效益突出的技术开发项目;
4.对形成区域性支柱产业有良好前景,能起带动示范作用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世行贷款星火项目应符合与世界银行协议的有关原则与评估标准,投资应考虑规模效益。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用世行贷款有超过250万美元。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业分项目,世行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去50%,其余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及项目承担单位多方配套解决。
第十五条.世行贷款使用年限为15年。在贷款使用期间,世行贷款和配套经费回收后按同样程序继续用于星火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工业分项目。国家科委将根据每年度国家分配的贷款指标,从星火专项贷款中下达一定的贷款额度。省市地方也应作出相应的配贷计划,并予安排落实。
第十七条.使用软贷款及赠款的星火培训、技术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技术评价分项目,其国内配套资金,国家级项目由国家匹配,省市(县)的项目由省市(县)匹配,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级世行项目办分别制定。
第十八条.两省一市和国家科委就世行贷款星火项目各开设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要按照世行贷款、信贷和赠款协议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工业分项目完成后,由省市世行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告国家科委世行项目办。
第二十条.使用软贷款及赠款的分项目完成后,由国家科委世行项目办与省市世行项目办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将随贷款计划的执行而完善补充,两省一市(县)根据本地情况与需要订出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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