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强化我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鉴定、登记、统计、查新、保密和自治区科技奖励活动,根据科技部有关要求及自治区科技厅"三定"方案,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查新、奖励、保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组织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4.负责组织国家科技奖励的申报工作;
5.科技查新资质单位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7.负责科技成果保密和出口技术审查的管理工作;
8.指导各地州、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地州、厅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评价、奖励、登记、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受自治区科技厅的委托,主持由本地区、本部门申报的科技成果鉴定;
3.各地州组织本地区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4.各地州、厅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5.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项目的材料初审工作;
6.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科技保密工作。
具体要求
1.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知》规定:
(1)审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2)指导项目完成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编写鉴定项目材料;
(3)审查申请鉴定项目的所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推荐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5)将审查合格的申请鉴定项目,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完成单位报自治区科技厅成果办;
(6)项目通过鉴定后,在科技厅成果办办理成果登记,并上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1)审查申报奖励项目是否符合报奖条件;
(2)指导项目完成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3)审查报奖项目的"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
(4)协助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异议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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