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及业务范围
(一) 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1.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
1.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技研究院(所、中心);
2.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3.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4.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5.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6.其它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
个体单位:是指个人出资且担任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单位: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或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以及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底开办资金:
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
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
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的内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注:(1)合伙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协议应当包括上述8条。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3)住所----是指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对申请者拟定名称进行书面核准。然后由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者的人员组成、业务范围、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
(二)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申报表》;
2.组织章程(草案);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若为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
5.从业人员中主要专业技术证明材料(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等);
6.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7.验资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注:(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目、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场地使用证明------指活动场所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须经会计事务所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其合法资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三) 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内容; 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三、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一)科技行政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技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2.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据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联系地址:自治区科技厅技术市场与民营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北京路40号附7号)
联系人: 谭 力 程建平 艾克拜尔
联系电话:0991-3839347,382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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