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科技进步,是我们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科技事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奖励,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国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科技奖励体系。随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各项奖励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新疆的科技奖励工作也有了较大发展,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一部分 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
一、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我国于1950年8月发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54年8月发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于1955年8月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50年代制定的这些奖励条例,虽然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但也调动了广大工人和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改进技术和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解决了许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涌现出一批年青的发明家和技术革新能手,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力地保证了建国初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这两个条例,全国奖励了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大批技术改进成果,对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科技事业发展迅速,尖端技术也从无到有获得了新的进展。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核时代,大振了国威、军威。
1966年-1976年,系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奖励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而遭批判,科技奖励工作被迫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科技奖励工作又得到了恢复。 1978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奖励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大科技成果5189项。这是我国科学史上,也是世界科学史上规模最大、奖励项目最多的一次科技奖励大会,标志着我国科学的春天的到来。197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63年的《发明奖励条例》同时废止)。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55年8月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63年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随着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统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并首次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1964年12月,自治区人委批转了《自治区科委关于开展1955~1965年科学技术优秀奖评选工作的建议》,并决定成立优秀奖评选委员会。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次评奖活动未能按计划进行。
1978年,在自治区科学大会上,从全区各部门申报的1551项科技成果中,评选出610项优秀科技成果予以表彰奖励,拉开了我区科技奖励的序幕。这批获奖成果,集中展现了从1949年到1978年我区科技工作的成就。
1979年,为庆祝建国三十周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从申报的270项科技成果中,表彰奖励了117项优秀成果。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拨出专款,用作奖励经费,使新疆的科技奖励除荣誉之外,第一次有了奖金。奖励等级分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700元、500元、200元。
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奖励1980-1983年优秀科技成果的通知,共奖励了181项优秀科技成果。这次奖励活动是在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颁布之后进行的,是自治区正式开展科技进步奖励活动的开始,在奖励的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奖励等级分一、二、三、四等,奖金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
1985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自治区科委根据此办法制订了实施细则,更一步明确了奖励的范围、条件、等级和申报程序,建立了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两级科技奖励体系,同时规定科技进步奖奖金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1000元,四等奖500元。从此,科技成果的奖励不再是以举办活动的形式而是作为日常工作的内容被纳入了自治区科委的工作范畴。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使自治区的科技奖励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87年专门奖励了软科学研究和科学情报研究的成果,1988年增列了星火奖。
按照1983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和1984年自治区党委做出的《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自治区从1983年起每年拨出50万元作为科技奖励基金,其中用于我区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份额应不少于50%。1993年起科技奖励基金增加到100万元,奖金金额也相应作了调整,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2000元。
为了加强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的力度和激励的强度,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奖了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吴明珠等6位科技人员,奖金总额达124万元,个人最高奖金44万元,这在我区科技奖励历史上是空前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起到了奖励一个人,激励一大片的目的。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99号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根据此办法,自治区科技厅也制订了"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压缩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使我区的科技奖励更加符合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奖励制度的改革
(一)国家奖励制度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科技奖励条例和政策法规。特别是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以来,我国恢复和重建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这些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布和实施,极大地鼓舞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促进了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科技奖励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
随着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奖励制度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这是奖励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1.奖励项目过多,每年国家奖励800多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68个部门设立的省部奖每年奖励1.2-1.4万项左右,近年来,还有层层设奖的趋向,评奖过多、过滥,一些获奖项目水平不高,影响了科技奖励的社会声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相对削弱。
2.奖励强度不够,缺少具有权威的最高奖项,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方面缺乏力度。
3.社会在获奖人员待遇上的挂钩较多,其派生效应在知识界有不少争议,引起利益驱动方向偏移,一些获奖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脱节,对促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导向作用不强。
4.部门、地方和境内外社会力量重复设奖,奖励名目多与乱的现象比较严重,缺乏必要的规范管理。 为了保证科技奖励的良好声誉,发挥它在科技和经济结合方面的调控作用,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265号令),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12月,科技部以第1号、第2号、第3号令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至此,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从方案到法规,从条例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都已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依法行政、依法改革和依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次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形成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事业自身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有:
1.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该奖个人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规定该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提高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庄严性,增强了获奖项目和人员的荣誉感。
2.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加强对国家科技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减少政府干预、发挥专家作用,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开、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3.贯彻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提高奖励水平。除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安全部根据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特殊需要设立部级科技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技奖外,不再设奖。国家奖励项目总数从原有的每年800多项减少到不超过400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只设立一、二等奖,一、二等奖奖金额度分别由原来的每项4.5万元和3万元提高到9万元和6万元。
4.加强省、部级奖励管理。国务院大多数部门不再设立部门奖,但保留了推荐资格。对于各地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条例"要求和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立法规定,分类奖励重大科技成果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5.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力量设奖数量日渐庞大,据初步统计,在改革前,影响较大,面向全国范围的社会科技奖励有130多种。但以前由于缺乏规范和引导,重复设奖、重复奖励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条例"规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在国外或者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我国公民,只要是学术思想、技术成果和研究工作的主要提出者或完成人,并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可以推荐授予国家科技奖。
7.实现网络推荐,进行网上评审。
8.评审采用记名投票。
(二)自治区奖励制度的改革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科技奖励工作,1978年,在自治区科学大会上,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受到表彰奖励,拉开了我区科技奖励的序幕。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自治区科委根据此办法制订了实施细则,建立了自治区和地州两级科技奖励体系,自治区财政拨出专款用于科技奖励工作。
当然,自治区科技奖励与国家一样,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原有的奖励办法中的一些不适应性就逐步表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奖励种类过乱、数量过多,奖励力度不够,权威性下降,激励作用减弱。因此,在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法规的同时,针对我区的一些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科技奖励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科技部关于科技奖励的1、2、3号令以及自治区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2001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99号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根据此办法,自治区科技厅也制订了"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压缩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加强对奖励的管理,提高奖励的权威性,强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激励机制。
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1.自治区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其范围涵盖了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内容。"办法"规定,自治区厅局也不再设立政府名义的科技奖项。地、州、市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进步奖。
2.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取消了原有的四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参照国家设立"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作法,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增设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1-2人。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是自治区最具权威的科技奖励,设置该奖项的目的,是要对那些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别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
3.按照国家奖励金额的增加幅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由原来的2万、1万、0.5万元,提高到4万、2万、1万元,特等奖为每人50万元,其中10万元归个人所有,40万元为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自治区科技奖励奖金总额也由原来的每年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4.加强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完善了罚则。公平、公正是科技奖励的生命,因此要建立和健全科技进步奖从申报、评审到授奖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今后凡是科技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推荐单位或个人、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证据、材料的;协助他人骗取荣誉,以及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都要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处分。
6.加强信息化建设。
三、近年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情况
(一)请奖项目的受理及评审结果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一般从当年年底开始安排布置,经过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各地州(市)和有关申报部门初审,自治区科技厅复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聘请专家,分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进行答辩初评,初评分数经计算机处理,按分数段拟定一、二、三等奖。在初评的基础上,自治区科技厅再聘请较为宏观的专家,对拟获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审,专家们在听取申报及初评工作情况后,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质疑、解答和讨论,最终对拟获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表决通过。在评审过程中,每个项目均在评委仔细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分析、评价、背靠背打分,并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针对部分项目,还需详细阅读专家的书面意见,并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
1999年度共评出获奖项目108项,其中一等奖9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45项,四等奖18项,科技著作二等奖2项,三等奖4项。占申报项目总数的49.5%。其中农业口(含种植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40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36%,工业口(含机械、电子、有色、冶金、及其他工业技术)27项,占25%,石油工业口20项,占19%,医药卫生口15项,14%,软科学6项,占6%。
1999年度获奖项目行业分布情况表
| |
合计 |
农业 |
工业 |
石油 |
医药卫生 |
软科学 |
| 项目数 |
108 |
40 |
27 |
20 |
15 |
6 |
| 百分比(%) |
|
36 |
25 |
19 |
14 |
6 |
2000年度共评出获奖项目90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8项,三等项67项,占申报项目总数(206项)的43.7%。其中农业口(含种植业、园林、畜牧、水利)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23%;工业口(含机械、电子、其它工业)21项,占23%;石油工业口30项,占34%;医药卫生口17项,占15%;软科学3项,占3%。
2000年度获奖项目行业分布情况表
| |
合计 |
农业 |
工业 |
石油 |
医药卫生 |
软科学 |
| 项目数 |
90 |
21 |
21 |
30 |
15 |
3 |
| 百分比(%) |
|
23 |
23 |
34 |
17 |
3 |
2001年度共评出拟获奖项目94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23项,三等项67项,占申报项目总数(189项)的49.7%。其中农业口(含种植业、园林、畜牧、水利)27项,占拟获奖项目总数的29%;工业口(含机械、电子、其它工业)14项,占15%;石油工业口29项,占31%;医药卫生口20项,占21%;软科学4项,占4%。
2001年度拟获奖项目行业分布情况表
| |
合计 |
农业 |
工业 |
石油 |
医药卫生 |
软科学 |
| 项目数 |
94 |
27 |
14 |
29 |
20 |
4 |
| 百分比(%) |
|
29 |
15 |
31 |
21 |
4 |
1999-2001年度获奖项目行业分布情况表
| |
合计 |
农业 |
工业 |
石油 |
医药卫生 |
软科学 |
| 1999 |
108 |
40 |
27 |
20 |
15 |
6 |
| 2000 |
90 |
21 |
21 |
30 |
15 |
3 |
| 2001 |
94 |
27 |
14 |
29 |
20 |
4 |
| 合计 |
292 |
88 |
62 |
79 |
50 |
13 |
(二)2000年度获奖项目统计分析
1.按任务来源 在获奖的90项成果中,国家计划项目为14项,占项目总数的15.6%;省级计划项目为25项,占27.8%;其他51项,占56.7%。由以上获奖项目任务来源来看,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很少,计划外项目所占比例则超过了一半。可以看出,这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反映。在获奖项目中,高等学校10项,占11.1%;科研单位16项,占17.8%;国有企业40项,占44.4%;集体个体2项,占2.2%;其他单位22项,占24.4%。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是科技成果研究的主体,而集体和个体单位的科研成果则很少(见下表)。
2000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按任务来源统计
| 任务来源 |
完 成 单 位 类 别 |
|
高等学校 |
科研单位 |
国有企业 |
集体个体 |
其 他 |
合 计 |
国家计划 |
1 |
3 |
6 |
|
4 |
14 |
省级计划 |
1 |
9 |
9 |
1 |
5 |
25 |
其 他 |
8 |
4 |
25 |
1 |
13 |
51 |
合 计 |
10 |
16 |
40 |
2 |
22 |
90 |
2.按应用情况
在获奖的90项成果中,已应用项目88项,占项目总数的97.8%;未应用项目2项,占2.2%(见下表)。可见获奖项目绝大多数已投入应用,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而少数未应用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大多为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000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按应用情况统计
| 应用情况 |
完 成 单 位 类 别 |
|
高等学校 |
科研单位 |
国有企业 |
集体个体 |
其 他 |
合 计 |
已应用 |
9 |
15 |
40 |
2 |
22 |
88 |
未应用 |
1 |
1 |
|
|
|
2 |
| 总计 |
10 |
16 |
40 |
2 |
22 |
90 |
3.按成果类型
在获奖的90项成果中,应用技术成果为84项,占项目总数的93.3%;基础理论成果为3项,占3.3%;软科学成果为3项,占3.3%(见下表)。可见应用技术成果占绝大多数,这是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在应用技术成果中,企业所占比例较大,为47.6%,在基础理论成果中,高等学校所占比例较大,而国有企业则为空白。显而易见,企业更热衷于应用技术的开发。
2000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按成果类型统计
| 成果类型 |
完 成 单 位 类 别 |
|
高等学校 |
科研单位 |
国有企业 |
集体个体 |
其 他 |
合 计 |
基础理论 |
2 |
1 |
|
|
|
3 |
应用技术 |
8 |
13 |
40 |
2 |
21 |
84 |
| 软科学 |
|
2 |
|
|
1 |
3 |
| 总计 |
10 |
16 |
40 |
2 |
22 |
90 |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特点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充分体现了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体现了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与应用。同时在技术创新、开发高新技术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在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实施"科教兴新"战略方针的正确指导下,自治区在科技奖励政策上也积极给予引导,涌现出了一批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优秀科技成果。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棉花大面积高产综合配套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悬挂偏置游梁平衡14型节能抽油机研制"等项目。
2.石油天然气是我区的重点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产业,驻疆石油企业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加速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进程,努力为国家后备能源基地建设提供和资源储备。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西气东输塔里木年输120亿立方米天然气资源评价及开发的前期研究","塔里木盆地库车前陆逆冲带构造分析与目标评价","陆梁隆起三个泉凸起油气成藏条件研究及勘探目标评价"等项目。
3.自治区大中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实力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小方坯连铸高效化研究","300立方米级高炉高比例喷吹烟煤生产性试验",
"先进电子铝箔生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项目。
4.在获奖项目中,高新技术项目占有日渐突出的位置,这说明高新技术已在我区的科技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国家"863"项目"工程菌固定化细胞生产L一蛋氨酸中间试验"等项目。
5.民营科技企业崭露头角,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新疆生命红红花开发公司的"天然番茄红素中间试验"等项目。
6.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各族人民身体健康的项目比重加大。如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塔里木河干流整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乌鲁木齐25米射电望远镜系统",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塔中油田生物防沙绿化示范工程技术","新疆农村饮用水水质调查评价及介水性疾病控制的研究"等项目。
到2001年,我区共有195项优秀成果获国家奖励,有3080项成果获得自治区奖励,获奖人数约13258人次。值得一提的是:在2000年度,新疆农科院的吴明珠院士、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地理研究所的夏训诚研究员首次获得自治区最高科技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部分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评审
一、评审范围和标准
(一)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奖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奖条件: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2.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1.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2.须是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既可以根据候选人所取得的特别重大的单项成就,也可以根据候选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一生中取得的系列重大成就作为授奖理由进行推荐。
(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1.此方面奖励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和人员。
上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就是说,在获奖候选人的科学发现公开发表前,国内外没有其他人在公开出版物和媒体上发表、报导过相同的科学发现内容。但这里要以公开出版物和媒体为准,如果其他人仅是在个人日记、私人交往等活动中提到过相同的发现内容,不能称为前人已发现或者阐明。反之,如果候选人的科学发现虽已做出,但没有及时公开发表,待发表时,已有他人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报导了相同的科学发现,就不能再称为前人尚未发现、尚未阐明,从而不具备授予奖励的条件。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和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要求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至少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肯定评价和认同。
要求著作、论文出版发表一年以上,是考虑到一项成果引起同行注意和引用,需要一定的时间。 以上所称的正面引用和评价都是指在正式出版的论文或者专著上所进行的引用和评价,专家之间通信、会议发言或谈话等方式中的引用、评价,及新闻性报导不能作为科学界公认的证据。
2.此方面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3.候选人应当是每项重大科学发现的主要论文或者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的自然现象, 并阐明其特征和规律;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4.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性、研究方法手段的创新程度、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技术发明)
1.此方面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和人员。
技术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并成功地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新成果。它一般是与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如在国民经济某一技术领域中提供了新的、先进的、效益好的新技术。以上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将科学发现成果应用于生产、生活等实践,将新的发现体现在工艺、产品中,也属此方面范围。如新发现的一种化学物质,虽为客观存在,但如果将其开发为一种新药品或转化为一项技术发明,则符合此奖励范围。
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而别人又不能根据所提供的方案将其重现的技术,不属于此奖励范围,如各种个人拥有的特技。
上述重大发明是指: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在候选人所完成的产品、工艺、材料公开之前,前人所没有的,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推荐此奖时,一般应出具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如果没有获得发明专利,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部门进行文献检索和查新,以确认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条件,文献应该检索到该技术的公开时间。界定或者确定"公开"时间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除技术鉴定外,还有专利申请、产品鉴定、产品或者技术公开销售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公开发表等。如果一项技术同时存在着上述几种公开方式,那么,确定发明权的公开时间应以最早的时间为准。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而言。 先进性是指在推荐评审时,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先进性要求一项发明不但是新的、前人没有的,还要求它具有技术优越性,从而具有竞争力和实用价值。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要求一项发明不是简单的前人所没有,必须和已有同类技术有本质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先进性和创造性主要是与先进的同类技术进行全面比较。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实践检验证明技术确是成熟、实用的,而且已经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该条件要求发明不但是先进的,还应当具有实用价值,并已较大规模地应用于生产实践。推荐参加此奖评审的技术发明,应该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取得良好的实用效果。产品、材料至少应已批量生产和应用,对工艺要求至少经过中试或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
2.此方面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 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4.此方面奖励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据此决定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 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 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促进科技进步)
1.此方面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和人员。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覆盖面比较广泛。
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此方面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分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重大工程等五类项目。
2.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2)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
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
(4)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此方面项目总体上有以下特点: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产业(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推荐评审时属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技术创新突出,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对行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候选人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4.此方面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时,对不同项目类型,各有侧重。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开发成果
①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②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③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
①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②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③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
①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②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③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转化、推广、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①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②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③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科技成果
①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②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③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其他
1.在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2.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 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2)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候选单位,但对于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政府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
3.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2人,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二、推荐、评审和授奖
(一)推荐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单位
为了保证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客观公正,增强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不接受个人自荐。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产生:
(1)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2)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上述(1)、(2)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3)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认定,科技实力强、具有相当科技管理协调职能、具备资格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疆部队、大型企业(集团)等单位。
2.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要求
(1)推荐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2)被推荐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审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详实、可靠。
(3)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4)对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这类项目一般包括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件、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5)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6)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评审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专家学者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专业评审组的具体人选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当年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
2.评审程序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1)推荐受理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推荐,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一般是每年下半年受理推荐材料。每一年度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将由自治区科技厅通知各推荐单位。
(2)形式审查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申报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所有的材料和交纳的评审费一律不予退还。
(3)初评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可以参加初评。
(4)综合评审 对初评产生的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公告及异议处理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4.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权属,以及申报材料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5.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应予受理并进行处理:
(1)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推荐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
(3)推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理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暂缓给予奖励。
(四)评审工作规则
(1)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申报项目的学科进行分组,组织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复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的基础上,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评审结果后,根据分值提出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建议,
报评审委员会。
(2)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对评出的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3)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特等奖候选人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产生评审结果,
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4)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奖人和一、二等奖获奖项目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批准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授奖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
2.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励经费每年150万元,其单项奖金额度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3.鼓励各推荐部门、获奖单位对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可以参照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奖金额度确定。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体系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授奖条件和标准为依据,体现奖励制度改革的精神。科技进步奖的评审需要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程序等活动,使科技奖励工作步入科学和法制的轨道。
(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在评审中采用不同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评审表。采用计算机定量评价系统作为辅助。定量评价体系帮助评委从各个方面科学地评价一个项目,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通过量化指标,也就是通过多项指标的综合评价,得出一个总分值,作为评审结果的依据。
评价指标体系按照项目不同类型的特点分类制定: 基础研究项目的评审标准以科学水平、科学价值、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
应用技术类项目的评审标准突出原始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强调实施后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软科学项目的评审标准注重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的创新,强调对宏观决策产生的影响。 评价标准不套用一个模式,不用一个尺度,分类制定。作为定量评价体系,指标设置中的每个指标要能从不同侧面反映项目的水平,又要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四、社会力量设奖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国家奖励办公室审批,已有47家单位设立了面向全国的科技奖励。我区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规定,促进科技奖励的多元化发展。
同志们,目前我国及我区的科技奖励已经形成制度,体现了政府对科技成就、价值及其创造者的承认,对研究和创新活动的保护和支持,有利于造就富有创造才华的科学家、工程师及其群体,激发他们所在单位竞争向上,是我国创新体系的重要激励措施。现在,这一制度不仅在"科技进步法"中专章列入,又以国务院条例、省级政府令的形式专门发布,进一步确立了它的法律地位。因此,科技奖励事业不是随意性的,不是权宜之计,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是这样,在法制的市场经济时期更应该是这样。
目前,地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些地方科技管理机构可能会有变动,但科技奖励不应受到影响,而且各地方、各部门还必须进一步按照"条例"、"办法"和改革的精神,做好科技奖励工作,大部分地(州)、市已经制订自己的奖励办法,在立法中给予应有的位置。希望从事科技奖励工作的同行们,要保持稳定的心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科技奖励条例"、"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相应的申报受理工作。同时,要以科技奖励为主线,发挥专家、申报部门和获奖人员的作用,加强中介服务,搞好奖励后工作,不断开拓渠道,为优秀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商品化多做贡献。
学习、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奖励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一项长期任务,现在所制定的评价体系、学科、专业评审范围、申报书及其管理系统等也都有待完善,希望大家在申报评审的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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