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须知


发表时间:2007-10-25 12:36:05 阅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厅、局,自治区各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加速我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自2002年设立“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简称“转化专项资金”),通过“转化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吸引全社会的力量和资金,参与我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将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化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1.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2.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科技成果;

    3.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科技成果;

4.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5.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科技成果;

6.促进具有地方特点的名、特、优产品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

7.加速边远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8. 《“十一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领域指南》的申报范围;

申报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要充分体现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共同实施成果的转化;技术依托方和实施方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技术合同书,充分体现《合同法》在调整和规范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开发转化能力和实施条件,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和成果转化相应的匹配资金;

2.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备一定数量的与所转化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人员;

3.申报项目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新产品鉴定评价、国家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并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4.对已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在已支持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申请新项目,否则不予支持。

三、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版;

2.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自治区新产品鉴定证书、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省级以上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测试报告和应用单位出具的推广应用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注册的企业,须报送申请单位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4.技术依托方和实施方签订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技术合同书。

四、申报程序:

1.各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厅局科技处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推荐部门;

2.各申报单位将项目报送推荐部门,各推荐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对本地或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具体意见;

3.各推荐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统一填写“各地、各部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专项资金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

五、申报受理时间。

各推荐部门务必于上一年度12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新疆常设技术市场。

(附件1、附件2请从新疆技术交易网上下载)

网址:www.xjtm.com.cn

六、联系方式。

1.联系单位:新疆常设技术市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科技厅对面小二楼)

人:宋生建、郑伟、赵兴

联系电话:0991-38267310991-36807510991-7883063

2.联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人:赵鹏 

联系电话:0991-383927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邮编8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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