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07-1-21 19:33:55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建设并有效地发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称“转化基地”)在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集成、示范、转移和辐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转化基地,是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场所。包括试验室、生产车间、企业、农业试验区(示范区)。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称“科技厅”)负责对转化基地的建设进行规划,对建立转化基地的申请进行审定,对建设中的转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地(州、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转化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组建转化基地,可以是一个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多个法人单位的联合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组建转化基地。

第五条  拟组建的转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组建转化基地所必要的地点或场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设备及设施条件和能力;

(二)有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有相应的筹资和融资能力;

(四)农业转化基地还需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自身或可以依托的技术优势、特色品种并且达到相应的规模;

(五)工业转化基地还需要有,对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组建转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建转化基地申请书;

(二)转化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转化基地章程;

(四)资金筹措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组建转化基地须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地、州、市科技局;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科技厅认可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组建

第八条  科技厅根据转化基地建设规划和需要,有计划地逐年分批组建转化基地。

第九条  转化基地的组建期为1年。转化基地组建所需的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自筹,科技厅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组建期满后,由科技厅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组建期评估的转化基地,由科技厅给予命名、授牌并正式立项建设。组建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同科技厅签订《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合同书》。

未通过组建期评估的,给予1年的调整时间。1年后再提出评估申请。1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消其组建资格。调整期内不再给予补助经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被正式命名的转化基地的建设期为5年。建设期满,由科技厅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期的转化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依据是科技厅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年度建设合同。

第十四条  转化基地在建设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转化基地,科技厅将按照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以项目的形式按年度安排支持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转化基地,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1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撤消其转化基地的命名,收回牌匾。整改期内停止拨付支持经费。

第十五条  转化基地要明确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机制并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厅将适时地组织转化基地之间进行工作交流和评比,对成效显著的转化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转化基地的建设单位因分立、合并、变更或者终止时,须报告科技厅。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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