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25号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91号)的精神,为强化我区技术合同的管理,确保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加强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制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要求办理。 二、自治区科技厅将不定期组织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员对各地技术合同的登记情况进行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登记机构,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三、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发[2004]191号文件精神,以书面的形式委托部分登记点受理技术合同免税申请材料,并不定期联合自治区地税局对各委托部门审核的免税技术合同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资格。 四、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二)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纳税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免税: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书》(附件1);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项目验收证明书》(附件2)。 (三)自治区科技厅或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与相关的税务部门对申请免税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技术合同,由科技行政部门出具《技术性收入免税审核表》(附件3)。 (四)纳税人须持申请程序第二款要求的材料和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收入免税审核表》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或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或直接给予退税。 五 各地州市科技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地的技术贸易单位按照新的免税程序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手续。相关附件可到新疆技术交易网上下载(www.xjtm.com.cn)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书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合同项目验收证明书 附件3: 技术性收入免税审核表 2005年1月11日 新闻共 12386 字节 |